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环卫部门应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具备警示作用的我市环卫作业人员专业标志服装以及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的标准。区、县(市)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