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