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卫作业人员在日常人工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或者环卫作业车辆在弯道作业、停放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锥、警示牌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