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12月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28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实施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关于山体和水域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水电等部门管理的事项,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适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城区重点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直接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市场主体管理养护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或者合同履行城区重点绿地管养职责,发现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城区重点绿地行为的,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拟批准占用实施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其他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积的绿地;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建设单位全额支付重建费用。
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不得超过二年。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行为进行监督。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造成绿地损毁的,占用者应当进行恢复;也可以由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组织进行恢复,占用者全额支付恢复费用。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园林景观路上行道树种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更换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设计方案移植、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的植被。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更换零星植被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损坏树木;
(二)损坏花卉、草坪等植被;
(三)采石、挖砂、取土;
(四)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五)损毁护栏、雕塑、座椅、标志牌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八)其他损坏重点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