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