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