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