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区重点绿地信息。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