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临时占用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不得超过二年。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行为进行监督。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造成绿地损毁的,占用者应当进行恢复;也可以由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组织进行恢复,占用者全额支付恢复费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