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区重点绿地管养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市场主体管理养护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或者合同履行城区重点绿地管养职责,发现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