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法占用城区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修复绿地,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造成绿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