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区重点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游憩、景观以及防灾等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