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区重点绿地保护范围内文化性、景观性和功能性园林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设计方案移植、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的植被。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更换零星植被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