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区重点绿地保护范围内文化性、景观性和功能性园林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设计方案移植、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的植被。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更换零星植被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