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

(二)损坏花卉、草坪等植被;

(三)采石、挖砂、取土;

(四)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五)损毁护栏、雕塑、座椅、标志牌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八)其他损坏重点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