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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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4月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隐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社会责任
(一)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劳教及其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
(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九)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
(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一)对村(居、牧)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村(居、牧)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三)组织村(居、牧)民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五)组织护村、护林、护牧和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七)及时反映村(居、牧)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
(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社会保障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置就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骗取荣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