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