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