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骗取荣誉的。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