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