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