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评选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者治安责任人的评选先进、授予模范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一票否决权由州、县人民政府行使。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