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村(居、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村(居、牧)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村(居、牧)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三)组织村(居、牧)民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五)组织护村、护林、护牧和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七)及时反映村(居、牧)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

(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