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