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3年12月14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建立社会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其原因,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在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并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五)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六)规范其他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审务公开制度。公开其职权、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的程序、审(期)限、结果、办案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和可以公开的其他审务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其职权、工作职能、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对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受理控告、申诉、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等检务工作。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依照规定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控告、举报不得压制,对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舆论监督。
(一)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
(二)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并造成后果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