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单位。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