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五)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六)规范其他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