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