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并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