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