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二)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并造成后果的;(三)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