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依照规定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控告、举报不得压制,对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