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