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4月1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林业、国土、财政、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一)贯彻实施城镇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自治州城镇绿化规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自治州城镇绿化工作;
(四)依法查处自治州违反城镇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镇绿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城镇绿化规划;
(二)参与编制县(市)城镇绿化规划;
(三)负责制定县(市)本年度绿化计划;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城镇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
(五)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城镇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在城镇绿化中可适当配置人工培育的州树长白松、州花金达莱等长白山乡土植物,体现自治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绿化施工。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改变原有绿化成果的工程项目,如绿地广场、湖泊树木等,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一)在城镇绿地上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城镇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焚烧;
(三)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积雪、有害液体;
(四)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和放养禽畜;
(五)在城镇绿地上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六)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
(七)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
(八)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