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一)在城镇绿地上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在城镇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焚烧;(三)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积雪、有害液体;(四)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和放养禽畜;(五)在城镇绿地上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六)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七)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八)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