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投资、捐资、共建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