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绿化成活率,保证城镇绿化率。改变原有绿化成果的工程项目,如绿地广场、湖泊树木等,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