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林业、国土、财政、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