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