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