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施工。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绿化施工。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