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月26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乡(镇)水务站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资源及水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一)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二)自治县收取的水资源费;
(三)自治县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河道采沙、采石管理费;
(五)捐赠和其他资金。
小黑江、勐通河、曼转河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威远江、勐嘎河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Ⅲ类。景谷河、昔木河、太平河水库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其它水库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Ⅲ类。
水库以设计最高水位线以外,中型水库100米,小(一)、小(二)型水库50米平距内划定为保护范围。
沟渠以沟帮内口及倒虹吸两侧各5至20米,隧洞、渡槽进出口周围1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和屠宰畜禽;
(二)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葬坟和建房;
(三)使用有毒有害农药,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四)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主管部门对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江河进行划段保护,实行禁渔期管理。禁止毒鱼、电鱼、炸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乡(镇)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或者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所得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当地水利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沟渠、使用管道引水,截流原用水源。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市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
农业用水逐步推广滴、喷、管灌等节水技术。
工业用水应当改进生产工艺流程,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入江河。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和农业抗旱临时取水的;
(三)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取水的;
(四)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水工程、研究推广水利科技成绩显著的;
(三)防治水害、水污染、水土流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水工程的行为作斗争的。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责令限期补办取水许可证,补交水资源费,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江河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