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和农业抗旱临时取水的;

(三)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取水的;

(四)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