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重点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和屠宰畜禽;(二)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葬坟和建房;(三)使用有毒有害农药,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四)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