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水工程、研究推广水利科技成绩显著的;

(三)防治水害、水污染、水土流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水工程的行为作斗争的。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