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事迹突出的;(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水工程、研究推广水利科技成绩显著的;(三)防治水害、水污染、水土流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水工程的行为作斗争的。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