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增加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扶持乡(镇)、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建水利工程。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乡(镇)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或者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所得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当地水利建设。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