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自治县辖区内跨乡(镇)、村组区域开发水源,沿小河、箐沟筑坝的,应当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沟渠、使用管道引水,截流原用水源。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