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河道、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人工降雨等水事活动和水务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乡(镇)水务站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资源及水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