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辖区内的重点饮用水源、水库和平均流量0.3m3/s以上的沟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水库以设计最高水位线以外,中型水库100米,小(一)、小(二)型水库50米平距内划定为保护范围。沟渠以沟帮内口及倒虹吸两侧各5至20米,隧洞、渡槽进出口周围1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