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