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发布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