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