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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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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