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